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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某某与房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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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底庙镇。被执行人房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旬邑县底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房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1240元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了鉴定费2000元,负担了受理费600元、执行费218元。案件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革审判员:房峥嵘审判员:赵剑

书记员:马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