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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十七冶集团装备制造公司与马鞍山市华亚刃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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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十七冶集团装备制造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范文刚,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华亚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守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十七冶集团装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装备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华亚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刃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玉琴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七冶装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巍到庭参加了诉讼,华亚刃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十七冶装备公司诉称:2007年12月和2008年4月,被告分别就梅山钢柱、吊车梁委托原告加工制作并签订协议书两份,均约定:被告提供构件详图与技术要求、标准,原告则按图纸加工制作,验收地点为原告加工构件的场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加工制作完成并交付被告,但被告却未依约支付加工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加工费309729元。同时被告承诺:2012年4月归还100000元、5月归还100000元、6月还清所有欠款;如被告在2012年6月前支付完毕,将不追究欠款所带来的损失。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309729元及自2012年5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2年12月31日,暂计息10678.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十七冶装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举出如下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公告,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协议书两份,证明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加工行为地属于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4、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309729元。

华亚刃模公司未作答辩、未举证。本院认为十七冶装备公司所举证据1、2、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和2008年4月,十七冶装备公司与华亚刃模公司签订二份加工承揽合同。华亚刃模公司将梅山钢柱、吊车梁制作交由十七冶装备公司承揽,十七冶装备公司按华亚刃模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标准制作,构件主材由华亚刃模公司提供并运至十七冶装备公司加工构件的场地,验收地点为加工场地,等。协议签订后,十七冶装备公司依约加工制作完成并交付,但华亚刃模公司却未依约支付加工费。后经十七冶装备公司多次催要,双方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内容为:截止2012年3月13日,华亚刃模公司欠十七冶装备公司加工费309729元,分别于2012年4月归还100000元、5月归还100000元、6月还清所有欠款,如华亚刃模公司在2012年6月前支付全部欠款,十七冶装备公司将不追究华亚刃模公司欠款所带来的损失。之后,华亚刃模公司分文未付,以致成讼。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十七冶装备公司利息损失为10678.3元

本院认为:十七冶装备公司与华亚刃模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十七冶装备公司按约完成了加工任务并交付,华亚刃模公司应按约支付加工费,其未履行义务,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华亚刃模公司未按承诺的期限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十七冶装备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华亚刃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鞍山市华亚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中国十七冶集团装备制造公司支付货款309729元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10678.3元,合计320407.3元。二、马鞍山市华亚刃模制造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53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华亚刃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玉琴

书记员:郑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