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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李维侠申请恢复执行被告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恢字第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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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维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五组。负责人姬文涛,男,汉族。

终结(2013)兴执恢字第00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许剑代理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