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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杨桂英、王苗苗申请执行李卫国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恢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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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继承纠纷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桂英,女,生于1940年11月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苗苗,女,生于1993年2月8日,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卫国,男,生于1971年6月27日,汉族,

杨桂英、王苗苗申请执行李卫国继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891.5元,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因查明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领取了10000元司法救助款后,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故该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审判员:王新党代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王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