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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巨翻身申请恢复执行杨党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恢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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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巨翻身,汉族,男。被执行人杨党伟(又名杨党卫),汉族,男。

申请执行人巨翻身依据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党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5000元的租赁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义务,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不要求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兴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许剑代理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