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宽民,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宽民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宽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和解结案。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3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