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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执行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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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照丰,该处主任。被执行人余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依据生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7年10月29至2011年9月14日的租金383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许剑代理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