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照丰,该处主任。被执行人余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依据生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7年10月29至2011年9月14日的租金383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许剑代理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