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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永春与牟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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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永春。被执行人牟胜。

申请执行人周永春与被执行人牟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牟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永春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胜给付租赁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牟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牟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牟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牟胜在银行无存款,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有商铺一间,在车辆管理所查询到有轿车一辆。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1250元,现被执行人牟胜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永春111250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牟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徐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