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士斌,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彭桂华(系张士斌之妻),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强(系张士斌之子),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商业二街。法定代表人段小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代表人段正瑞,系该组组长。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杰审判员:龚洪奎助理审判员:陈刚
书记员:权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