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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士斌、彭桂华等与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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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士斌,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彭桂华(系张士斌之妻),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强(系张士斌之子),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商业二街。法定代表人段小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代表人段正瑞,系该组组长。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杰审判员:龚洪奎助理审判员:陈刚

书记员:权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