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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吉明、王云等与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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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吉明,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云(系周吉明之妻),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周亮(系周吉明之子),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商业二街。法定代表人段小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代表人段正瑞,系该组组长。

一、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保管的以周吉明名义存入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陂支行的补偿款13350元及相应利息。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杰审判员:龚洪奎助理审判员:陈刚

书记员:权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