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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彭思安与被告俞翠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3)鼓民初字第3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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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彭思安,男,193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现住鼓楼区。被告:俞翠红,女,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彭增刚(俞翠红爱人),男,195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思安诉被告俞翠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思安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思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彭思安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刘春晓

见习书记员:宋文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