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生斌,男。被告:许俊,男。被告:金玲,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斌诉被告许俊、金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斌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生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生斌负担。
审判员:袁传文
书记员:丁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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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生斌,男。被告:许俊,男。被告:金玲,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斌诉被告许俊、金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斌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生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生斌负担。
审判员:袁传文
书记员:丁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