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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生斌与许俊、金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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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生斌,男。被告:许俊,男。被告:金玲,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斌诉被告许俊、金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斌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生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生斌负担。

审判员:袁传文

书记员:丁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