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法定代表人蔡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珊。被告田建军。委托代理人何正华,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7元,减半收取638.5元,由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水良
代书记员:陈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