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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与田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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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法定代表人蔡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珊。被告田建军。委托代理人何正华,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7元,减半收取638.5元,由原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水良

代书记员:陈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