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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唐丽君、沈燮校与郭铭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民初字第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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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丽君。原告沈燮校。被告郭铭樵。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君、沈燮校诉被告郭铭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燮校、唐丽君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丽君、沈燮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丽君、沈燮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丽君、沈燮校承担。

代理审判员:钱姣

代书记员:单婧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