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丽君。原告沈燮校。被告郭铭樵。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君、沈燮校诉被告郭铭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燮校、唐丽君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丽君、沈燮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丽君、沈燮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丽君、沈燮校承担。
代理审判员:钱姣
代书记员:单婧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