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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娄亚佩与嘉兴市好一家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嘉民终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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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好一家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良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亚佩。

上诉人嘉兴市好一家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好一家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金傅祥代理审判员:王世好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