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梁。委托代理人阚建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洁泰摩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萍。
上诉人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梧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9元,减半收取7559.5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宗波审判员:苏子文代理审判员:蔡蓓蓓
书记员:黄百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