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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温州市洁泰摩配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温民终字第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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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梁。委托代理人阚建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洁泰摩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萍。

上诉人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梧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119元,减半收取7559.5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龙电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宗波审判员:苏子文代理审判员:蔡蓓蓓

书记员:黄百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