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氡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委托代理人:兰忠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瓯智库创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浩金。委托代理人:苏彩权。
上诉人温州氡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东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决定于2012年12月28日10时00分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温州氡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氡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氡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温州氡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宗波审判员:苏子文代理审判员:蔡蓓蓓
书记员:郭阳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