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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谢品余与台州市路桥模具基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台路民初字第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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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品余。被告台州市路桥模具基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国君,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品余与被告台州市路桥模具基地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与被告台州市路桥模具基地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品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品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0元,依法减半收取2890元,由原告谢品余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晨

代书记员:徐影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