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桂铝。委托代理人:杨羡英。被告:杭州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委托代理人:何家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铝诉被告杭州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铝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厚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桂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桂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陈桂铝负担。
审判长:陈雪梅人民陪审员:朱湘江人民陪审员:王皓
书记员:王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