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加钦。委托代理人:江斌、杨君辉。被告: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根。
本案按原告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熊英英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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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加钦。委托代理人:江斌、杨君辉。被告: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根。
本案按原告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熊英英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