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乐园。委托代理人:王欣。被告:杭州荣驰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英。被告:杭州天目汽配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平。委托代理人:张建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34元减半收取12567元,公告费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清人民陪审员:范皖生人民陪审员:楼宏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