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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孙相默与褚建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民初字第5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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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孙相默委托代理人:孙如林,被告:褚建章,委托代理人:杨国勤。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相默(SONSANGMOOK)撤回对被告褚建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新祥

书记员:范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