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相默委托代理人:孙如林,被告:褚建章,委托代理人:杨国勤。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相默(SONSANGMOOK)撤回对被告褚建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新祥
书记员:范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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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相默委托代理人:孙如林,被告:褚建章,委托代理人:杨国勤。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相默(SONSANGMOOK)撤回对被告褚建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新祥
书记员:范兰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