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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东吕村村民委员会与石光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新民初字第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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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东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磊,主任。被告:石光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锋,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东吕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0元,由原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东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梦萱

书记员:孙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