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约定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飞云。委托代理人:张伟锋。被告:齐杨龙。委托代理人:祁玲萍。委托代理人:李侠。第三人:刘生平。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约定网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约定网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杭州约定网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英英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