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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杭州约定网吧有限公司与齐杨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民初字第17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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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约定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飞云。委托代理人:张伟锋。被告:齐杨龙。委托代理人:祁玲萍。委托代理人:李侠。第三人:刘生平。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约定网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约定网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杭州约定网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英英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