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龙。委托代理人:袁秀荣、杨继忠。被告:骆金林。委托代理人:陈骏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王文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11230元,由王文龙负担。
审判员:萧京
书记员:廖黎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王文龙。委托代理人:袁秀荣、杨继忠。被告:骆金林。委托代理人:陈骏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王文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11230元,由王文龙负担。
审判员:萧京
书记员:廖黎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