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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炳煌与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民初字第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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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炳煌。委托代理人周君红。被告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荣。委托代理人朱俊刚。

原告王炳煌诉被告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炳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炳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炳煌负担。

审判员:周建利

书记员:陈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