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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蒋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黄民初字第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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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黄海学院南侧。法定代表人:张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元宾,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蒋娜,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坤华

书记员:龚荣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