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黄海学院南侧。法定代表人:张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元宾,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蒋娜,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康大富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坤华
书记员:龚荣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