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会勤,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毕本友,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晓强,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会勤与被告张晓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会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坤华人民陪审员:刘开强人民陪审员:栾世霞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