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肖会勤与被告张晓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胶南民初字第53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肖会勤,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毕本友,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晓强,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会勤与被告张晓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会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坤华人民陪审员:刘开强人民陪审员:栾世霞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