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铁军,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护士,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安徽福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邵江淮,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阿晶
书记员:代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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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铁军,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护士,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安徽福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邵江淮,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阿晶
书记员:代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