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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养民与郑其署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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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养明,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其署,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琛,男,陕西凤栖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天伦御城龙脉****。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养民与被告郑其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养民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养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养民撤回起诉。诉讼费9636元减半收取4818元,由原告胡养民负担。。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王红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