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养明,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其署,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琛,男,陕西凤栖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天伦御城龙脉****。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养民与被告郑其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养民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养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养民撤回起诉。诉讼费9636元减半收取4818元,由原告胡养民负担。。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王红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