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永玲,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王苹,女,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王家彩,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玲与王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玲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刘永玲负担。
审判长:毕梅宝审判员:钟成胜代理审判员:干思尧
书记员:陈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