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2013]紫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吴某某、周齐国诉被告陈某某、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紫民初字第003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告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董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周齐国诉被告陈某某、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周某某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某某、周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何明

书记员:刘继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