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告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董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周齐国诉被告陈某某、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周某某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某某、周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何明
书记员:刘继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