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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志超与吴金泯、席邦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牛民初字第3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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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志超。被告吴金泯。被告席邦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超与被告吴金泯、席邦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杨志超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杨志超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康宁

书记员:周渝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