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志超。被告吴金泯。被告席邦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超与被告吴金泯、席邦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杨志超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杨志超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康宁
书记员:周渝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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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志超。被告吴金泯。被告席邦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超与被告吴金泯、席邦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杨志超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杨志超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康宁
书记员:周渝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