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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勇与毛利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衢柯民初字第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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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勇。被告:毛利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毛利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3年6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利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预缴 )。

审判员:童小平

书记员:徐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