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勇。被告:毛利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毛利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3年6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利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预缴 )。
审判员:童小平
书记员:徐桑桑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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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勇。被告:毛利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毛利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3年6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利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预缴 )。
审判员:童小平
书记员:徐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