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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国霞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民二初字第3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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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国霞。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司新超。委托代理人郭喜玲、赵荣亮,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霞诉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美丽

书记员:孙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