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琦,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庙李村**院付**。被告王桂叶。被告田书军。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小标,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琦诉被告王桂叶、田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田书军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担保人吴永庆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吴永庆名下位于××房产一套。二、查封被告田书军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启昱代理审判员:许朝军代理审判员:潘瑞
代理书记员:王艳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