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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崔琦、王桂叶与王桂叶、田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民二初字第3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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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崔琦,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庙李村**院付**。被告王桂叶。被告田书军。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小标,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琦诉被告王桂叶、田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田书军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担保人吴永庆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吴永庆名下位于××房产一套。二、查封被告田书军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启昱代理审判员:许朝军代理审判员:潘瑞

代理书记员:王艳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