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3

申诉人王宪华与被上诉人张前海、王洪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05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宪华,男,1966年3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世传,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前海,男,1981年6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谢通祥,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华,男,1957年5月1日生。

上诉人王宪华因与被上诉人张前海、王洪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宪华的委托代理人王世传,被上诉人张前海的委托代理人谢通祥,被上诉人王洪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友成审判员:李在本代审判员:李牧

书记员:吴斌(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