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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屈新芳与王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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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屈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某,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屈某承担。

审判长:王德忠代理审判员:胡志辉人民陪审员:蔡亚平

书记员:周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