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某,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屈某承担。
审判长:王德忠代理审判员:胡志辉人民陪审员:蔡亚平
书记员:周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