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赵崇华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涪民初字第30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崇华,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陈俊锡。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崇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崇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毛琴

书记员:孙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