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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彬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涪民初字第3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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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彬,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陈俊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诉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顾云川

书记员:罗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