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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曾崧晏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涪民初字第3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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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曾崧晏,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陈俊锡。

本案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崧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崧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桂红

书记员:张馨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