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崧晏,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陈俊锡。
本案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崧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崧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桂红
书记员:张馨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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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崧晏,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陈俊锡。
本案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崧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崧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桂红
书记员:张馨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