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洪屹,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拥军路唐家庄老工房楼**2门**。被告滕飞,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北范铁矾新村矾土矿工房**1门**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屹诉被告滕飞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王洪屹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王洪屹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