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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红梅与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民二初字第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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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红梅。委托代理人史金河。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延峰审判员:刘佳审判员:刘美丽

书记员:孙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