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迭国斌与张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9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迭国斌。被执行人张洋。

申请执行人迭国斌与被执行人张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迭国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洋退还购房款2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4500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洋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涉及买卖的房产正在另案诉讼中,申请执行人迭国斌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迭国斌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迭国斌本次申请执行退还购房款2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4500元。被执行人张洋尚欠申请执行人迭国斌购房款2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45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迭国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莉

书记员:王运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