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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银执字第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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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苏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苏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银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将登记在苏XX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四川XX花园5号楼二单元XX号房屋项下20.5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2007)第XX号】变更登记到李XX(身份证号码:XX名下。本案受理费340元及执行费13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并同意本案和解执行结案。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74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庞林海审判员:冯绵亮

书记员:庞伟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