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刚,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淑云,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夏元建,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夏红燕,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刘淑云、夏元建、夏红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