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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学凤、王见状、王秋玲与刘玉乾、魏永刚、魏永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3)荣恢执字第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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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学凤,女,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见状,女,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秋玲,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玉乾,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魏永刚,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魏永丽,女,住威海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学凤、王见状、王秋玲与被执行人刘玉乾、魏永刚、魏永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