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忠义。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该公司董事长。
白忠义申请执行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南秦岭路西某号楼独单元1层西户的房屋(合同号XXXX)所有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白忠义(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红旗
书记员: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