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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绍武、黄绍仙、黄雪生、黄劲生与被执行人黄民生、彭树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房产证裁定书

(2013)江法执异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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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民生。异议人(被执行人)彭树莲。申请执行人黄绍武。申请执行人黄绍仙。申请执行人黄雪生。申请执行人黄劲生,残疾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绍武、黄绍仙、黄雪生、黄劲生与被执行人黄民生、彭树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民生、彭树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江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江法执字第177号执行通知书第一项及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江法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南宁市星光大道西一里1栋2单元704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恢复至被执行人黄民生、彭树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国胜审判员:苏灵艳审判员:何勇

书记员:莫晓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