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民生。异议人(被执行人)彭树莲。申请执行人黄绍武。申请执行人黄绍仙。申请执行人黄雪生。申请执行人黄劲生,残疾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绍武、黄绍仙、黄雪生、黄劲生与被执行人黄民生、彭树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民生、彭树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江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江法执字第177号执行通知书第一项及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江法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南宁市星光大道西一里1栋2单元704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恢复至被执行人黄民生、彭树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国胜审判员:苏灵艳审判员:何勇
书记员:莫晓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