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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周杰、周彩霞与洪建平、周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异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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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周杰,男。申请执行人周杰,男。申请执行人周彩霞,女。被执行人洪建平,又名洪晓,男。被执行人周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杰、周彩霞与被执行人洪建平、周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杰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杰称,长武县法院以被执行人洪建平提供永寿县法院(2013)永行初字00001号、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分别撤销了长武县人民政府长政土字(2000)01号《关于撤销长国用(1999)第01-01-389号国有土地使用决定》及长武县房地产管理站作出的长房管发(2007)07号《关于撤销长武县房屋权证昭仁房字第00****房屋所有权的决定》,致(2012)长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的证据发生变化,被执行人洪建平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2013)长执字第00136-1号裁定:中止(2013)咸民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异议人认为,(2013)咸民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的依据是祖遗的共有土地,周杰兄弟姐妹共有的产房产,周军一人处分不妥,而与撤销的长国用(1999)第01-01-389号国有土地使用决定、长房管发(2007)07号《关于撤销长武县房房屋权证昭仁房字第00****rdquo;房屋所有权的决定》无有关系。故请求撤销(2013)长执字第00136-1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的依据(2013)咸民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4月24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建平退还所购买的房屋。本案在执行中,永寿县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永行初字00001号、第00002号行政判决,分别撤销了长武县人民政府长政土字(2000)01号《关于撤销长国用(1999)第01-01-389号国有土地使用决定》及长武县房地产管理站作出的长房管发(2007)07号《关于撤销长武县房屋房屋权证昭仁房字第00****dquo;房屋所有权的决定》,使(2013)咸民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的部分证据发生变化。本院认为,由于(2013)永行初字00001号、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使支持执行的依据(2013)咸民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证据发生变化,故(2013)长执字第00136-1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杰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航会审判员:车建国人民陪审员:范长余

书记员:李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